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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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外之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原廠土地已不敷使用,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與用地面積之申請及審查,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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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興辦工業人在產業園區外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時,若原來的廠區土地不足以滿足需求,需要使用毗連的非都市土地,則必須按照該法規進行擴展計畫和用地面積的申請與審查。 參考資料:「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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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