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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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21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可以分為以下兩項規定: 1. 如果興辦工業人在本法規施行前已經申請認定為低污染事業,則必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這表示在法規施行前已經進行的申請案件,仍然需要遵守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2. 根據前述規定,如果興辦工業人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由中央主管機關繼續處理申請案件,則興辦工業人需要在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低污染事業認定函件發文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附該函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如果在一年內未提出申請,則該認定函件將失效。 以上回答是基於題目所提供的法條相關範文進行解釋,同時參考了最新的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第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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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