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興辦工業人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申請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 依前項規定,興辦工業人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由中央主管機關繼續處理者,興辦工業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屬低污染事業認定函件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附該函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並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逾期未申請者,該核發之認定函件失效。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