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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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二、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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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4 條」的規定,興辦工業人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需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2. 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相互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此法條的參考資料為《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最新版本的相關資料可參考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局官方網站。範例可舉一個符合第一條件的情況,即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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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