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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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其種類如下: 一、鉀。 二、鈉。 三、烷基鋁。 四、烷基鋰。 五、黃磷。 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八、金屬氫化物。 九、金屬磷化物。 十、鈣或鋁的碳化物。 十一、三氯矽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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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5 條,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包括下列種類:鉀、鈉、烷基鋁、烷基鋰、黃磷、鹼金屬(不包括鉀和鈉)及鹼土金屬、有機金屬化合物(不包括烷基鋁和烷基鋰)、金屬氫化物、金屬磷化物、鈣或鋁的碳化物、三氯矽甲烷。 例外,根據安全管理辦法第25條第3項第1款規定,每一種投控銷售之化學物質,應有其標示則該種化學物質得不列為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而下列是已投控銷售之化學物質: (1) 適用之環境標誌產品。 (2) 文件揭露之識別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五之化學物質圖示。 依據環境標誌法第5條及其細則,當投控銷售之化學物質達到安全管理辦法第25條第3項第1款之兩個書寫標示的要件時,則可應用時載有標示之書寫也就是未列為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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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