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易燃固體,其種類如下: 一、硫化磷。 二、赤磷。 三、硫磺。 四、鐵粉:指鐵的粉末。但以孔徑五十三微米(μm )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五、金屬粉:指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鎳以外之金屬粉。但以孔徑一百五十微米(μm)篩網進行篩選,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屬之。 六、鎂:指其塊狀物或棒狀物能通過孔徑二毫米篩網者。 七、三聚甲醛。 八、易燃性固體: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之固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4條,易燃固體的種類包括硫化磷、赤磷、硫磺、鐵粉、金屬粉、鎂、三聚甲醛和易燃性固體。其中,鐵粉指的是鐵的粉末,通過孔徑為五十三微米(μm)的篩網,如果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就不算是鐵粉。金屬粉特指除了鹼金屬、鹼土金屬、鐵、鎂、銅和鎳以外的金屬粉,通過孔徑為一百五十微米(μm)的篩網,如果通過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就不算是金屬粉。鎂則指的是能通過孔徑為二毫米的篩網的塊狀物或棒狀物。易燃性固體則是指固態酒精或一大氣壓下閃火點未達攝氏四十度的固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