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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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易燃液體,其種類如下: 一、特殊易燃物:指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之物品,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 二、第一石油類:指丙酮、汽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 三、酒精類:指一個分子的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的羥基(含變性酒精)。但下列物品,不在此限: (一)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 (二)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其閃火點及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 四、第二石油類:指煤油、柴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不在此限。 五、第三石油類:指重油、鍋爐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六、第四石油類:指齒輪油、活塞油及其他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不在此限。 七、動植物油類: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抽取之油脂,一大氣壓時,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者。但已依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儲存保管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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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6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規定了易燃液體的種類,包括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以及動植物油類。 特殊易燃物指的是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的物品。例如乙醚、二硫化碳、乙醛、環氧丙烷等。 第一石油類指的是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的物品,例如丙酮、汽油等。 酒精類指的是碳原子數在一到三之間,並含有一個飽和羥基(含變性酒精)的物品。但酒精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之水溶液或可燃性液體含量未達百分之六十,且閃火點及燃燒點超過酒精含量百分之六十水溶液之閃火點及燃燒點的物品不在此限。 第二石油類指的是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的物品。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且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燃燒點在攝氏六十度以上的物品不在此限。 第三石油類指的是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的物品。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物品不在此限。 第四石油類指的是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的物品。但可燃性液體含量在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物品不在此限。 動植物油類指的是從動物的脂肪、植物的種子或果肉中提取的油脂,其閃火點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但已依消防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儲存保管的物品不在此限。 這些定義幫助確定了各種易燃液體的分類,並且在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的執行中提供了指導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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