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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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其種類如下: 一、有機過氧化物。 二、硝酸酯類。 三、硝基化合物。 四、亞硝基化合物。 五、偶氮化合物。 六、重氮化合物。 七、聯胺的誘導體。 八、金屬疊氮化合物。 九、硝酸胍。 十、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十一、倍羰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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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7條的規定,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的種類有以下十一種:有機過氧化物、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亞硝基化合物、偶氮化合物、重氮化合物、聯胺的誘導體、金屬疊氮化合物、硝酸胍、丙烯基縮水甘油醚、倍羰烯。 根據台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公布的《產業危害物品罪行案件之檢察標準判例》,一家化學工廠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蓄積了危險物質,並且未按照法定要求標示其毒性及污染危害之緊急防治措施,因此被認定違反了工廠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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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