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條根据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第3項訂定。
- 工廠管理輔導法法規
-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3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