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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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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2. 2.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造冊列管,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兩個重要的項目: 1.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2. 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這意味著,申請人在通過審查後需要繳交登記回饋金,並且地方主管機關會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此外,這些登記資訊也會通知其他相關單位,如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然而,根據題目提供的資訊,我們無法找到與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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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