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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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兩個重要的項目: 1.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 2. 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這意味著,申請人在通過審查後需要繳交登記回饋金,並且地方主管機關會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此外,這些登記資訊也會通知其他相關單位,如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然而,根據題目提供的資訊,我們無法找到與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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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