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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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0條,當申請人在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第二階段審查時,提交的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第八條規定,即使經過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則該申請應予以駁回。 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未提供完整的申請文件或文件與第八條的規定不相符,地方主管機關應該向申請人發出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補正相關事項,則地方主管機關有權駁回該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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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