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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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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法令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9條,地方主管機關在辦理審查時,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者進行加會、併行審查,就相關主管法令進行審查。在必要的情況下,地方主管機關還可以進行現場會勘。具體的操作方式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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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9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