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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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9條,地方主管機關在辦理審查時,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者進行加會、併行審查,就相關主管法令進行審查。在必要的情況下,地方主管機關還可以進行現場會勘。具體的操作方式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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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