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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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登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最高繳納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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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條規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申請者,需要繳納一定的登記回饋金。如果工廠廠地的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則需要繳納新臺幣二萬元。如果廠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則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需要額外繳納新臺幣五千元。如果廠地面積不足一百平方公尺,則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作為基數。然而,每件申請的最高繳納金額限制為新臺幣十萬元。 我們可以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的網站,該網站提供了工廠之臨時登記相關資訊。根據該網站資訊顯示,臺北市免登記工廠之臨時登記辦法第12條對工廠廠地面積不同區間的繳費金額有明確的規定,且該規定與上述法條的內容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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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