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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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收取之登記回饋金,作為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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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3 條,地方主管機關收取的登記回饋金是用於辦理未登記工廠和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的輔導和管理相關業務。該款規定了專款專用的原則,表示這筆金錢必須專門用於該目的,不能被其他用途挪用。具體來說,這些資金可以用於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的處理和管理、開展對未登記工廠和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的督導和檢查、加強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的執行等。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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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