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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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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為下列事項: 一、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如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增加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 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但減少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項目,不在此限。 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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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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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為下列事項: 一、變更隸屬之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