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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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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擴廠而未辦理變更登記,且其擴廠部分可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準用第二條至前條有關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6條的規定,合法設立登記的工廠若在97年3月14日前擴廠且未辦理變更登記,且擴廠部分能夠獨立進行物品製造或加工,則適用該條款中第2條至前條有關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相關規定。 該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至第7條及第34條、《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條至第4條,以及相關法令相關規範。 例如,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第1項和第3項,合法設立登記的工廠在97年3月14日前已經擴廠且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此外,根據《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第4條的規定,未登記工廠應符合一定條件,包括97年3月14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屬於低污染事業,並且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等。 在本案例中,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得知合法設立登記的工廠在97年3月14日前已經擴廠而未辦理變更登記,且擴廠部分可以獨立進行物品製造或加工。因此,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6條的規定,該工廠可以適用該條及相關條款進行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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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6 條規定:「合法設立登記之工廠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擴廠而未辦理變更登記,且其擴廠部分可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