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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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6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 1.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應加會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辦理審查,並造冊列管。 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接受申請案件後,必須與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相會進行審查,並將這些案件記錄在冊並列管。 2. 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必要時,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其申請。 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三十天內進行補正;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要求給予展延,但只能展延一次,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天;如果申請人逾期未進行補正,地方主管機關應當駁回其申請。 3. 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 根據這一款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副知環境保護、水利及水土保持單位。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若有關聯度為100%,在這種情況下,參考資料尚未提供。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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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