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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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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應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供第一階段審查: 一、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 二、第三條所列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證明文件。 三、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必要時,併附使用執照清冊。 七、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但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廠地位置圖(套繪於二萬五千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標示出廠地位置)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 九、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得與第六款之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合併繪製。 十、建築物或廠地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如建築物或廠地屬國有者,檢附申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支機構訂定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十一、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5條,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應檢附以下文件向工廠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供第一階段審查: 1. 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 2. 從97年3月14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證明文件 3. 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4.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則需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6.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有使用執照,則併附使用執照清冊(如適用) 7. 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小於1/1200,若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則不需檢附;如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還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8. 廠地位置圖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套繪於1/25000經建版地形圖上,標示出廠地位置,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 9. 機器設備配置圖,需加註使用的電力容量和熱能。也可以與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合併繪製 10. 若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則需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若建築物或廠地屬於國有,則需檢附申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支機構訂定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11.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 舉例來說,若一家未登記工廠在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應檢附備案證明等文件,以證明該工廠在97年3月14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的活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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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5 條規定:「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應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