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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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附件所列之行業。
- 2.前項附件所列行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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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二項規定,所謂的低污染事業指的是不屬於附件列出之行業。在附件列出的行業中,如果經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成功取得環保許可文件,那麼該工廠也會被視為低污染事業。 例如,如果一家工廠屬於附件列出的行業,但在經濟部的協助下完成了環保許可文件的申請並順利取得,那麼該工廠可以被視為低污染事業,符合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的要件。
-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非名詞
-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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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