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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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申請日期逾越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 二、無法證明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活動。 三、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所定情形。 四、經工業單位認定非屬低污染事業。 五、經水土保持單位認定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六、經水利單位認定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或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污染性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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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7條的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處理申請案件時應考慮以下情形,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則應予以駁回: 一、申請日期超過104年6月2日。 範例:如果有個案的申請日期是104年6月3日,則依據該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駁回該申請。 二、無法提供證明在97年3月14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活動。 範例:如果一家工廠聲稱已在97年3月13日開始營業,但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則地方主管機關根據該條規定可以駁回該工廠的臨時工廠登記申請。 三、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款、第7款或第8款所規定的情形。 範例:如果一家工廠在申請臨時工廠登記時違反了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款、第7款或第8款的規定,那麼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駁回該工廠的申請。 四、被工業單位認定為非屬於低污染事業。 範例:如果一家工廠被工業單位認定為不符合低污染事業的要求,則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駁回該工廠的申請。 五、被水土保持單位認定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範例:如果一家工廠位於被水土保持單位認定的特定水土保持區,則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駁回該工廠的申請。 六、被水利單位認定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污染性工廠。 範例:如果一家工廠被水利單位認定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水庫蓄水範圍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則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駁回該工廠的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條文
- 非名詞
-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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