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以供下列設施使用: 一、公共設施:指供園區使用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公園、滯洪池與地下水監測設施、廢棄物處理、廢水處理與其他環保設施、排水系統、雨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中水道系統、港埠、堤防、道路、廣場、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 二、公用事設施:指提供園區使用之電力(輸配電、變電所、電塔)、天然氣加壓站及自來水給水設施。 三、公務設施:指園區管理機構、警察及消防機關。 四、文教設施:指學前教育、學校、體育場及社教設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共設施。
  2. 前項第一款之綠地、綠帶、防風林、隔離綠帶及公園使用土地之合計面積,應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以上。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使用土地之合計面積,應達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