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產業園區廢止辦法第1條的規定,該辦法是依照產業創新條例第55條第3項所訂定的。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5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