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5 條,对于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时涉及的定作、買受、定製、承租、勞務委任及相關採購,主管機關有权要求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规定进行办理。同时,主管機關应在甄選文件中明确该要求,并在委託開發契約中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公民營事業在进行受託業務时遵循政府採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包括定作、買受、定製、承租、勞務委任及相關採購。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开发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受託業務的质量和效益。主管機關要在甄選文件中明确这一要求,并在委託開發契約中具体规定落实。 一个相关的例子是,当一家公民營事業获得委託开发项目后,主管機關要求其在进行建设过程中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规定进行定作、買受、定製、承租、勞務委任及相關採購。主管機關对此进行审核和监督,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这样可以避免因为非透明的采购方式导致的不合理成本、低质量的建设或其他不公平行为的发生,保证了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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