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委託開發契約,應按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 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 三、履約保證金。 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 五、委託期限及期限屆滿後之契約處理方式。 六、風險分擔。 七、契約終止事由。 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委託開發契約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契約應明確規定委託人可以執行的具體業務范圍,同時也要明確規定其中不能轉委託的業務範圍。 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定與償還:契約應對公民營事業開發所需的成本進行確定和返還方式的規定。 三、履約保證金:契約應明確規定申請人需要提供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和相關條款。 四、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應繳回差額比率及合理價格之計算方式:契約應根據相關條例規定,訂定應繳回差額比率和合理價格的計算方式。 五、委託期限及期限屆滿後之契約處理方式:契約應明確規定委託的期限以及期限屆滿後契約的處理方式。 六、風險分擔:契約應明確規定開發風險的分擔方式。 七、契約終止事由:契約應規定契約終止的事由。 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契約應規定甲乙雙方在爭議處理和仲裁方面的相關條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契約可以約定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委託開發順利進行。 依據最新的「產業園區開發管理辦法」(中華民國經濟部農業委員會108年4月份公布)這些資料,我們可以舉例說明一個委託開發契約內部的約定事項是:契約中對於委託期限的規定,比如説委託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可以由雙方重新協商是否續約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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