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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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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2. 2.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簽約之資格,主管機關得沒收押標金,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 1. 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在主管機關公告的簽約期限內,應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如果由於某些原因未能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簽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舉例:假設一家公司在產業園區的甄選過程中被評定為優勝者,當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時,該公司需要與主管機關在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如果由於特殊情況,該公司無法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簽約,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多兩個月。 2. 如果公民營事業未按照前項規定辦理,將喪失簽約的資格,主管機關有權沒收招標押金,並重新進行公開甄選程序。 舉例:假設一家公司被評定為優勝者後,未能在主管機關公告的簽約期限內與其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則該公司將失去簽約的資格,主管機關可以沒收他們的招標押金,並重新進行公開甄選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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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