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 1. 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在主管機關公告的簽約期限內,應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如果由於某些原因未能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簽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舉例:假設一家公司在產業園區的甄選過程中被評定為優勝者,當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時,該公司需要與主管機關在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如果由於特殊情況,該公司無法在期限屆滿前完成簽約,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多兩個月。 2. 如果公民營事業未按照前項規定辦理,將喪失簽約的資格,主管機關有權沒收招標押金,並重新進行公開甄選程序。 舉例:假設一家公司被評定為優勝者後,未能在主管機關公告的簽約期限內與其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則該公司將失去簽約的資格,主管機關可以沒收他們的招標押金,並重新進行公開甄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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