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甄選會會議的紀錄應該包含哪些內容。根據該條,會議紀錄應該包括案件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其他應行記錄之事項的內容。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甄選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該會議紀錄應記載案件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其他應行記錄之事項等內容。 例如,若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2條進行甄選會,當時會議紀錄應包含案件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等基本資訊。此外,還需要記錄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等相關人員的資訊。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也需要詳細記載。最後,還應包含其他應行記錄之事項的內容。 請注意,以上解釋僅提供針對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2條的解釋,其他條款或相關法規的解釋需進一步參考相對應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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