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內容如下: 1. 甄選會的組織包括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其中召集人負責綜理甄選事宜並擔任會議主席,副召集人則協助召集人處理甄選事宜。 2. 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均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的人指定委員擔任。 3. 甄選會的委員應該親自出席甄選會的會議。 4. 甄選會的會議應該有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的委員中外聘的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方可開會;對於決議事項,需要參與的委員超過半數同意後才能執行。 參考資料: -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1 條 (經濟部) - 地政專改案法條草案(經濟部工業局,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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