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期間,其資金之調度及使用情形,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7 條,公民營事業在辦理受託業務期間,必須按照月份報請主管機關查看其資金調度和使用情況。這條法條要求公民營事業必須定期向主管機關提供資金相關的報告,以供機關監督和檢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資金的適當使用,並避免任意濫用或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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