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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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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期間,其資金之調度及使用情形,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7 條,公民營事業在辦理受託業務期間,必須按照月份報請主管機關查看其資金調度和使用情況。這條法條要求公民營事業必須定期向主管機關提供資金相關的報告,以供機關監督和檢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資金的適當使用,並避免任意濫用或浪費。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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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期間,其資金之調度及使用情形,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