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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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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開發成本,得納入下列費用: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三、土地費用。 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七、行政作業費用。 八、保險費用。 九、利息。 十、本辦法規定得納入開發成本之費用。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開發成本可以包括下列費用: 1. 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2. 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3. 土地費用。 4. 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5. 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6.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7. 行政作業費用。 8. 保險費用。 9. 利息。 10. 本辦法規定得納入開發成本之費用。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費用。 資料來源: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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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開發成本,得納入下列費用: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