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資金自行籌措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支付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三、土地費用。 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七、行政作業費用。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19條,當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部分資金需自行籌措,並可將該部分資金計列為代辦費用,且這些費用總金額不得超過支付以下款項費用之總金額的10%: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 三、土地費用。 四、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費用。 五、行銷、廣告及租售作業費用。 六、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費用。 七、行政作業費用。 這表示公民營事業在辦理受託業務時,可以自行籌措資金並將其算入代辦費用,但該代辦費用的數額不能超過支付上述款項費用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例如,如果某公民營事業進行產業園區的規劃開發租售業務,且支付了總共100萬元的費用,那麼該公民營事業自行籌措的資金作為代辦費用,最多不超過10萬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