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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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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應依核定進度辦理受託業務,其未按核定進度開發完成而增加支出之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公民營事業在委託開發產業園區的業務過程中,應按照核定的進度辦理開發工作。如果未能按照核定的進度完成開發工作並因此增加支出,這些費用將不被視為開發成本。然而,如果延誤是因為不可抗力或不是公民營事業的過失所引起的,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0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因自然災害、戰爭、社會動亂、罷工等不可預見或無法控制的情況而引起的事件。此外,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規定,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的事由是指由於其他相關方面的原因,例如政府行為或政策變化等,導致公民營事業無法按照核定的進度完成開發工作。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家公民營事業委託開發一個產業園區,但由於突發的大型地震延誤了開發進度,這些由於延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不能被視為開發成本。然而,如果延誤是由於政府行動,如政府決定變更該產業園區的用途,導致公民營事業無法按計劃進行開發,而延誤產生了額外費用,而且該公民營事業已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則這些額外費用也不會被計入開發成本。

  • 核定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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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應依核定進度辦理受託業務,其未按核定進度開發完成而增加支出之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