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開始生效。根據該辦法,產業園區的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和管理等事項,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這表示該條文的目的是確定辦法的生效日期以及申請設置、租售和管理的程式和辦法。該條文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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