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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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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經主管機關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
  2. 2.前項情形,原委託之主管機關應函知其他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關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25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 該條款規定了一年內終止契約的公民營事業不能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辦理第二條規定業務。這意味著在終止契約後的一年內,該公民營事業無法繼續從事相同的業務。 2. 前項情形,原委託之主管機關應函知其他主管機關。 此條款要求原委託主管機關應該向其他主管機關發函通知,以告知終止契約的情況。 依據以上法規進行逐條釋義的參考資料為「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25條。可以從該法規中找到相關的法條及其具體內容,以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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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終止契約者,一年內不得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受託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