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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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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之一部分,業務完成後支付;逾期未提出資料者,得由主管機關逕行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受託公民營事業在委託開發契約終止後的六十日內,應完成開發成本的結算。結算需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然後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定。這些結算資料將作為主管機關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該業務成本的一部分,當業務完成後再予以支付。如果受託公民營事業逾期未提出結算資料,主管機關有權直接進行認定。根據上述法規,舉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公民營事業在產業園區獲得委託開發的業務後,其開發成本需按照法令辦理結算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便繳納相關費用。

  • 名詞
  • 審計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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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受託公民營事業應於委託開發契約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按受託期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完成結算,並依審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