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 一、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轉委託他人辦理。 二、非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以上,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三、工程開發違反契約品質之規定,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23條,若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契約並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進行辦理: 1. 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即不得將委託的業務轉交給其他人進行。 2. 若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到六個月以上,且未在主管機關所定的期限內改善完成(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能掌控的事由所致)。 3. 工程開發違反契約規定關於品質的要求,且未在主管機關所定的期限內改進完成。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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