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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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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 一、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轉委託他人辦理。 二、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之事由,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六個月以上,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三、工程開發違反契約品質之規定,且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23條,若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終止契約並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進行辦理: 1. 將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即不得將委託的業務轉交給其他人進行。 2. 若執行進度落後核定進度達到六個月以上,且未在主管機關所定的期限內改善完成(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屬於受託公民營事業能掌控的事由所致)。 3. 工程開發違反契約規定關於品質的要求,且未在主管機關所定的期限內改進完成。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23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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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繼續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