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完成辦理受託業務後,應依實際支付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報告,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22條,公民營事業在完成受託業務後,應按照實際支付的開發成本進行結算報告。這項報告必須遵守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然後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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