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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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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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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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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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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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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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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