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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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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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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