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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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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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當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到門檻值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在申報中提供以下資訊: 1. 申報工廠的基本資料:包括工廠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等。 2. 化學物質的中英文名稱:列舉所使用的乙類化學物質的正式名稱和英文名稱。 3. 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提供相關的物質在化學文摘社的登記號碼,這可以用來識別和索引該物質的相關文獻資料。 4. 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詳細說明該乙類化學物質在工廠中的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5. 用途:說明該化學物質的具體用途,例如用於何種產品的製造或特定工業過程中的應用等。 6. 進出口數量:如果工廠從國外進口或將產品出口,應提供該化學物質的進出口數量信息。 7. 銷售對象及數量:如果工廠將產品銷售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相關的銷售對象和銷售數量的資訊。 這些資訊的提供有助於中央主管機關掌握乙類化學物質的使用情況,以便對其進行監管和管理。具體的申報內容和格式可能由相關法規所定,並根據實際需求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環境保護署) https://lis.ly.gov.tw/lghtml/lawflnews1/0/20151207/10.pdf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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