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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11.10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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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之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且數量達一定門檻值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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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化學物質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其種類及門檻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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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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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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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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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2.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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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需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11.1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