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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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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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第8條的規定,工廠在申報相關文件的同時,應該將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相關的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便當局需要核查。這樣可以確保工廠在申報時的真實性和可溯源性,並提供便於監督和審計的依據。保存三年的期限也可以讓監察機構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核查和查證的工作。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工廠遵守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要求,並為保護人類和環境做出貢獻。 參考資料: - 環保署網站,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第8條 - https://www.epa.gov.tw/public/Data/135112381571.pdf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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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