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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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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2. 2.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如果工廠的申報資料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工廠在限期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則視同未按期申報。這條規定的參考來源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具體依照法規的要求,工廠需要在二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如果申報的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工廠在限期內進行補正。如果工廠逾期仍未能補正,則被視為未依期限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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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第 7 條規定:「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