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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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 2.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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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如果工廠的申報資料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工廠在限期內補正。如果逾期未能補正,則視同未按期申報。這條規定的參考來源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具體依照法規的要求,工廠需要在二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如果申報的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工廠在限期內進行補正。如果工廠逾期仍未能補正,則被視為未依期限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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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