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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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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應專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使用。 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負責研究發展、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移轉訂價文件,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可提出投資抵減的申請,但需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1. 研究發展的產品、技術或創作僅供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使用。 2. 研究發展的產品、技術或創作供其他人製造或使用時,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取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其他報酬。然而,若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負責研究發展、接受訂單和銷售,其研究發展的產品、技術或創作提供給其負責代工或生產的國內或國外關係企業,未收取合理的權利金或其他報酬,若能提供足夠的證明顯示已將合理利潤留在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的移轉訂價文件中,並經稅捐稽徵機關確認屬實,則不在此限。 舉例:某公司進行研究發展,開發出一項特殊技術,並向其他廠商出售使用權。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的規定,該公司可以申請投資抵減,前提是該技術僅供該公司自行使用或該公司可以提供充分證明顯示已經從技術的出售中獲得合理報酬。如果該公司與其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但未經收取合理報酬,而該公司能夠提供移轉訂價文件等證據,且稅務機關確定合理利潤留在該公司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享受投資抵減的待遇。

  • 有限合夥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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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司或有限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