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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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有關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法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同一課稅年度所從事的研究發展支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來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且抵減額度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按支出金額的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例如,如果公司在某一年度進行了研究發展支出,該支出金額為1,000,000元,則可以根據這個方式抵減於該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額度為1,000,000元的百分之十五,即150,000元。 二、按支出金額的百分之十,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例如,如果公司在某一年度進行了研究發展支出,該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則可以根據這個方式抵減於該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額度為2,000,000元的百分之十,即200,000元,並持續三年進行抵減,每年都可以抵減相同的金額。 此外,根據法規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適用的抵減方式,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所選擇的方式。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對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1條的解釋。
- 有限合夥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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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