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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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解釋了在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研究發展支出時適用的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根據此條文,所謂的"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是指減去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加徵稅額。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一年度進行了研究發展支出,並計算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100萬元,同時該公司上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按照稅率計算的應加徵稅額為20萬元。根據該法規定,該公司可以將這100萬元與20萬元相減,從而減少當年度需要繳納的稅款額度。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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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