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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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中,可以推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的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9條。該法規明確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對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用技術、第四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所列之支出,可以在該費用發生年度或是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的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如果經核准,則可以從費用發生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的年度起開始適用相應的投資抵減。 2. 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且該支出屬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專用技術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範疇,則仍然可以在費用的攤折或分攤年限內按照前項的規定期限提出申請。如果經核准,則從專案認定申請之前一年度起適用,尚未攤折或分攤的支出也可以享受相應的投資抵減。 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將專案認定的結果通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根據以上的法規內容,可以了解到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投資抵減,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審核標準,則需要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並獲得核准。
- 有限合夥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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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