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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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之支出,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從事前三條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 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 2.前項第三款之專用技術及第四款事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 3.第一項所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單位,指專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單位。
- 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投入研究發展活動之各項支出可與非研究發展活動明確區分者,應就第一項支出,檢附下列文件,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研究發展支出及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一、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 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購置目的、內容及足資證明專為研究發展用途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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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研究發展之支出包括以下費用: 1.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 例如,公司雇用的全職研究人員的薪資可以列入研發支出抵減範圍。 2. 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可以與研究計畫或報告相互核對的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例如,公司研發部門購買的實驗用耗材或原材料的費用可以列入研發支出抵減範圍。 3.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 例如,公司購買的專利權或專用技術的攤折費用可以列入研發支出抵減範圍。 4.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 例如,公司為了研發目的而購買的特殊性資料庫或軟體的費用可以列入研發支出抵減範圍。 5.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例如,公司培訓研發人員參與研究專業知識的教育訓練費用可以列入研發支出抵減範圍。 此外,如果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具備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且支出可以與非研究發展活動區分的情況,則需要提交相應文件以核實其研究發展支出並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參考資料: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有限合夥名詞
- 勾稽名詞
- 專利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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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