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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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五、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六、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七、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但屬第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者,不在此限。 八、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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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以下費用或支出不得被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1. 研究發展單位的行政管理支出。 2. 例行性的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3. 例行性檢驗的支出。 4. 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的支出。 5. 為了確定顧客接受度而進行的試製所需耗用原料和材料的支出。 6. 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的支出。 7. 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的差旅費、保險費和膳雜費。但如果是屬於教育訓練活動費用,則不在此限。 8. 因銷售行為所支出的認證測試費用。 參考資料:股份有限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6 條 (82.10.29)
- 第八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認證名詞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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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