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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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
- 2.前項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 3.第一項規定之教育訓練屬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不得以所代辦之教育訓練費用,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屬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該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應分攤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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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1條的規定: 1.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指的教育訓練是指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的訓練,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並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在該計畫相關的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 2. 教育訓練活動費用的範圍包括鐘點費、旅費、受訓員工的旅費與訓練單位的費用、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的伙食費和場地費。 3. 第一項規定中的委託辦理部分指的是受委託方辦理的教育訓練活動,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支付的費用不符合適用本辦法的投資抵減;而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的部分,該聯合辦理費用應按照相關比例分攤,不符合適用本辦法的投資抵減。 參考資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1條,資料截至2022年9月。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有限合夥名詞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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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