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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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但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其下列委外研究發展費用,不在此限: 一、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三、委託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從事研究發展之費用。
- 2.前項第三款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之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其受託從事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支出,不得再適用投資抵減。
- 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如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者,准予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 一、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二、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 三、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 四、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 4.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所稱國內研究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機關(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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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一款規定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研究發展時,應以建立自主研發能力為原則才能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然而,如果某些研究發展計畫的部分需要委外進行,以下類型的委外研究費用則不在此限: a.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進行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b.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的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進行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c. 委託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的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進行研究發展之費用。 2. 第二款規定,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的國內醫藥研發服務業者所發生的委託研究發展費用,不得再適用投資抵減。 3. 第三款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進行研究發展的支出,如果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並且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則可以核實認列其研究發展支出。申請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a. 足夠資料來證明參與者分攤的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b. 共同研究發展合約,載明參與者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以及研究發展成果的歸屬方式。 c. 證明各參與者分攤的支出、投入以及研究發展成果的歸屬約定與實際情況相當的文件。 d. 對於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進行研究發展的情況,提供說明或文件,證明在國內不存在合適的共同研發對象。 4. 第四款對國內研究機構進行了定義,包括政府的研究機關(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教學醫院、政府核准註冊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以及這些組織所屬的研究機構。 隨附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經濟部工業局的網站,該網站提供了相關法規以及對投資抵減辦法的解釋。這可用作進一步瞭解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的來源和參考來源。 參考資料:經濟部工業局官方網站
- 有限合夥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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