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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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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除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外研究發展及第三項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的規定,只有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才能被認列研究發展支出。這意味著,如果一家公司在海外進行研究發展活動,則不能享受投資抵減的優惠。例如,一家台灣的生技公司在美國成立了一個研究中心,該研究中心進行藥物研究和開發。根據這個法條,該台灣公司不能將在美國研究中心的支出視為研究發展支出,因為它是在海外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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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7 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除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外研究發展及第三項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