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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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的適用情況如下: 1. 第二條所定研究發展的活動態樣: a. 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服務、新創作的生產程序、服務流程、系統和其原型; b. 研究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 2. 前項活動態樣不包括以下研究發展活動: a. 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的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以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 舉個和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家公司在研究開發新產品時,花費資金進行市場調查、原型測試、技術改進等活動,這些費用屬於公司的研發支出,可以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進行減免。但如果公司只是改進現有產品的一些生產過程,例如改進生產效率或提升品質,在此情況下,這些費用將不符合研究發展的定義,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二條條文
- 有限合夥名詞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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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